|簡體中文

比思論壇

 找回密碼
 按這成為會員
搜索



查看: 372|回復: 4
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

16岁少年被指猥亵杀害堂妹 羁押6年后获释

[複製鏈接]

6385

主題

19

好友

2萬

積分

版主

美腿丝袜控…

Rank: 7Rank: 7Rank: 7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5 天前
  • 簽到天數: 2194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壇終老

    推廣值
    0
    貢獻值
    9667
    金錢
    57649
    威望
    25648
    主題
    6385

    文章勇士 回文勇士 文明人 附件高人 文章達人 附件達人 中學生 高中生 大學生 教授 愛因斯坦 永久貴賓 簽到勳章 簽到達人 男生勳章 版主 伴壇終老

    跳轉到指定樓層
    #
    發表於 2014-1-3 10:32:22 |只看該作者 |正序瀏覽

      6年前,16岁的河南淮阳少年宋争光被警方认定猥亵杀死9岁的堂妹。他两次被判无期徒刑,河南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。

      2013年初,当地检方撤回起诉。而人却没被释放,仍关在看守所里。

      2013年12月29日,在乡派出所的“作保”之下,宋争光终于走出了看守所。但犯罪嫌疑人的名头还是没能摘掉,他仍然处于被取保候审的状态。

      律师告诉《法制晚报》记者,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侦查期限,杀人嫌疑犯的罪名,宋争光可能会一直背下去。

      回家 被关6年 背着“杀人”罪名取保

      获得自由的消息,对宋争光来得有些突然。

      2007年7月14日,16岁的宋争光被警察从家里带走。7月28日,他被警方认定涉嫌故意杀人、猥亵儿童罪,予以逮捕。

      2008年3月28日,河南周口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、猥亵儿童罪,判处其无期徒刑。宋争光不服提出上诉。

      2008年7月,河南省高院认为“原判事实不清”,发回周口市中院重新审理。2008年10月至2012年3月,周口市中院先后两次开庭再审。

      2012年3月23日,周口市中院再审宣判此案。法院仍认定宋争光构成猥亵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,判处其无期徒刑。宋争光再次提出上诉。

      同年11月6日,河南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为由,将此案发回重审。

      2013年3月,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宋争光一案撤回起诉,周口市中院裁定准许撤诉。此时,宋争光已经在看守所里度过了6年的光阴。

      “进去的时候他才16岁,现在都快23了,模样都变了!”望着走出看守所的儿子,宋现友和辛连英夫妇泪眼婆娑。

      在回罗庄村老家的途中,辛连英说:“我们不懂,周口市检察院已经撤回起诉,但为什么不是无罪释放,而是取保候审?为什么还要这样搞?”

      涉案 9岁女孩被杀 16岁堂哥被抓

      6年多前,时年16岁的宋争光被警方带走后一直被关押在淮阳县看守所,他被卷入一起杀人案。

      2007年7月14日下午,淮阳县冯塘乡罗庄村。这一天,大雨连下了近一个月,村边树上出现很多“爬猴”。“爬猴”可当药材,也可食用,因为有人收购,村里很多人趁雨小的时候到村边树林捉“爬猴”。

      当时正值暑假,上小学3年级的9岁女孩小玲(化名)跟着母亲和哥哥到村西北的树林里抓“爬猴”。

      随后,母亲带着哥哥回了家。可直到晚饭后,小玲仍未回家,小玲妈妈发动村民寻找,直到当晚12点仍没找到,遂报警。

      第二天一早,村民陈某下地干活时,在棉花地东头的树林里发现一只红色塑料鞋。经家人确认,它正是小玲的凉鞋,村民们随后找到了小玲的尸体。

      经法医检测,小玲面部等身体多部位出现淤血肿胀及擦伤,会阴部有淤血、水肿和撕裂伤。警方认定:小玲系被他人扼颈致昏后,移入水沟,溺水而亡。

      确认小玲被杀后,警方开始走访。一名曾在现场附近捉“爬猴”的女村民称,曾看到同村村民宋争光在事发的树林出现过。

      7月16日下午,宋争光被警方带到郸城县做心理测试。测试人员以小玲被害前后所穿雨衣的位置为目标问题进行测试。警方称:测试结果反映,被测人员在撒谎。警方将宋争光定为重大作案嫌疑人。

      2007年7月17日,经讯问,警方称宋争光对杀害小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次日,宋争光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。

      根据检方指控,2007年7月14日下午5时,宋争光见小玲一人在树林中捉“爬猴”,顿生歹意,遂将其掐昏猥亵,并将其移入西边水沟内,致其死亡。随后,宋争光将小玲所带物品藏匿后逃离现场。

      宋争光与小玲是堂兄妹关系,俩人都住在罗庄村。“出事前,俩家关系很好。”辛连英称。

      翻供 儿子推翻有罪供述 父母因申冤获刑

      面对指控,宋争光在法庭上推翻了之前的供述。他说,自己做出有罪供述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,称民警把他的左腿打断了。

      其辩护人则表示,宋争光作为未成年人,警方讯问时,没让监护人到场和签字,不应作为合法证据。

      宋争光的父亲宋现友也认为儿子不会杀人,结合儿子的腿伤, 宋现友认为办案人员对其儿子刑讯逼供。为此,他和妻子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,被警方认为“影响了有关部门工作”。

      2009年4月24日,淮阳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,分别判处宋现友和辛连英有期徒刑2年6个月。

      2013年3月,检察院虽然撤回起诉,但宋争光仍被羁押在淮阳县看守所。

      宋争光的代理人蔺文财表示,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,说明司法机关查明的事实不清楚,存有疑点,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认定被告人有罪。按照“疑罪从无”的原则,应该无罪释放宋争光。

      此后蔺文财和宋现友夫妇多次到检察院、法院反映情况。

      出狱 乡派出所交保证金 人被取保

      2013年12月29日,宋争光被释放。“但他们留了尾巴。”蔺文财说,走出看守所的宋争光拿着取保候审决定书,日期是自2013年12月28日起,取保的前提是交纳1000元保证金。

      “我们没交过任何保证金,也没签过字,是谁把儿子保出来的呢?”宋现友夫妇经过了解才得知,给宋争光担保的竟是当初抓走他的公安机关。

      蔺文财表示,法律规定,近亲属、辩护人有权办理取保候审手续。在实际操作中,公安机关在亲属不去办理手续的情况下,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措施。

      此前,公安机关曾想给宋争光办理监视居住手续。但因为多年上访,宋家的房子已经坍塌,全家人居无定所,因此不具备监视居住的条件,只能办理取保候审。

      蔺文财认为,法律规定,撤诉案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。公安机关只有两种处理方式:如果有新证据,就将案件重新移送到检察院;没有新证据,就只能撤案。

      他表示,撤诉要经过检察院同意,如果检方不同意撤,在实践中,案件就只能“挂着”,也就是说宋争光将一直背着犯罪嫌疑人的名头。至于什么时候能“洗刷罪名”,要看公安局的案件办理情况。如果真凶永远抓不到,就一直无法结案,而法律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没有规定。

      “这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点。没有最终结论,对像宋争光这样的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。河南李怀亮冤案,就是在拖了6年后才宣布无罪的。”蔺文财说。

   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資源

   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,沒有帳號?按這成為會員

    38

    主題

    20

    好友

    1513

    積分

    比思貴賓

    掌教

    Rank: 10Rank: 10Rank: 10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    奮斗
    2018-2-12 17:33
  • 簽到天數: 192 天

    [LV.7]常住居民III

    推廣值
    0
    貢獻值
    2296
    金錢
    4178
    威望
    1513
    主題
    38

    永久貴賓 男生勳章 回文勇士 附件高人 文明人 附件達人 簽到勳章 中學生 高中生 簽到達人 大學生

    地板
    發表於 2014-1-3 15:55:11 |只看該作者
    冤假错案?真相未明啊
    回復

    使用道具 舉報

    347

    主題

    142

    好友

    2萬

    積分

    版主

    KILL ME!BABY~

    Rank: 7Rank: 7Rank: 7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    奮斗
    2020-3-12 10:35
  • 簽到天數: 1540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壇終老

    推廣值
    0
    貢獻值
    7387
    金錢
    21507
    威望
    20028
    主題
    347

    男生勳章

    板凳
    發表於 2014-1-3 15:11:34 |只看該作者
    天朝的法律是个P
    請大家多給發帖者支持,有您們回應支持,才有動力去發貼!
    回復

    使用道具 舉報

   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| 按這成為會員

    重要聲明:本論壇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,比思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、完整性及立場等,不負任何法律責任。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見,並非本網站之立場,讀者及用戶不應信賴內容,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。於有關情形下,讀者及用戶應尋求專業意見(如涉及醫療、法律或投資等問題)。 由於本論壇受到「即時上載留言」運作方式所規限,故不能完全監察所有留言,若讀者及用戶發現有留言出現問題,請聯絡我們比思論壇有權刪除任何留言及拒絕任何人士上載留言 (刪除前或不會作事先警告及通知 ),同時亦有不刪除留言的權利,如有任何爭議,管理員擁有最終的詮釋權。用戶切勿撰寫粗言穢語、誹謗、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,敬請自律。本網站保留一切法律權利。

    手機版| 廣告聯繫

    GMT+8, 2024-12-27 20:22 , Processed in 0.051788 second(s), 26 queries , Gzip On.

    Powered by Discuz! X2.5

    © 2001-2012 Comsenz Inc.

    回頂部